一、車主身分證明文件:
(一)個人名義登記: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如繳驗證件不能清楚辨認者,並應繳驗有效之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等第二身分證明文件。
(二)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登記: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並應提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三)公司、行號名義登記: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公司含登記表)或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明書,並應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但其繳驗之證明文件為影本者,另繳驗該公司、行號最近一期繳納營業稅證明文件影本。
(四)執行業務者名義登記:執行業務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及執業證明文件或所屬公會出具之證明,並提具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印章(公司行號含負責人印章)。
三、原車主催告刊登報紙全張及刊登內容影本2份或存證信函(含收受回執聯)。
四、「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一式2份。
五、「登報範例[doc檔案] [odt檔案]」。
六、若係委託辦理,請加附代辦人國民身分證。
申請方式:櫃台直接辦理
一、高雄市區監理所(1樓):服務電話(07)361-3161轉118、119。
二、苓雅監理站:服務電話(07)225-7812轉2501、2502。
三、旗山監理站:服務電話(07)661-3711轉113、114。
一、有交通違規、環保違規[機車]或違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事件罰鍰未結或積欠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請先結清。凡於繳納上述稅費後之1個月內申辦者,請攜帶當期收據。
二、刊登報紙1日,於滿7日後(即自刊登日起算起第8日)再行辦理,刊登內容含買受人姓名、公司行號名稱(含統一編號)及拒不過戶註銷雙方之法律關係,辦理時必須提供買受人完整身分證號碼。
三、存證信函寄出,於送達滿7日後(即自送達日算起第8日),持存證信函及送達回執證明辦理,信函含買受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號(或統一編號)及地址、出生年份及拒不過戶註銷雙方之法律關係。
四、本項申辦作業不受理非本所(站)管轄之車輛。
五、自用大型車輛及營業車輛不受理拒不過戶註銷登記。
六、汽車之牌照若已繳銷或因吊銷、註銷、停駛而繳回監理所,或已辦理報廢者,得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終止該保險契約,欲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退費者,請逕洽原投保之保險公司,或至派駐於本所(或本所苓雅監理站、旗山監理站)保險服務櫃臺辦理(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