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民事徵收費用標準

發表時間:2018-10-21 20:15   流覽量:

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徵收費用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因財產權起訴卅上訴
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

1,500

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

165/

100萬元

10,900

16,350

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

148.5/

一千萬元

100,000

150,000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

132/

一億元

892,000

1,338,000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

115.5/

十億元

7,822,000

11,733,000

逾十億元部分

66/

99/

備註: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卅萬)100,000元=144,000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卅萬)150,000元=216,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卅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

4,5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

1,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卅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

1,000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

1,000

聲請回復原狀

1,000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

1,000萬元以上

5,000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


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價)額

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卅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卅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卅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非財產權案件

3,000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

非訟事件法第13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

1億元以上者

5,000


非訟事件法第14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



非訟事件法第17

抗告卅再抗告

1,000


非訟事件法第18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


提存法第28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

10萬元以上

1000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

裁定公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