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當事人起訴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符合下列三種情形,應由本院民事簡易庭審理:
一、 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以下各款訴訟,不論標的金額或價額若干,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1.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2.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3.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4.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5.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6.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7.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8.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9.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10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上述十款情形之案件,如果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超過五十萬元之數十倍以上者,當事人可聲請法院裁定改用通常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當事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原本應適用通常審判程序案件,如果經當事人以書面表示合意適用簡易程序,亦可以簡易程序進行審判。
收受判決後當事人應注意事項:
案件經過法院審理,並辯論終結後,法官會製作判決書,並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當事人如對判決不服,應自收受判決書翌日起算20日之期間內提起上訴,否則,判決即確定,而可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簡易庭業務
受理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受理民事小額訴訟程序事件。(關於請求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証卷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受理刑事簡易程序之案件。
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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