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發表時間:2018-10-21 20:15   流覽量: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

如何聲請除權判決

1.將刊公示催告之報紙全張保存(不要剪裁)→寄送法院附卷 →自最後登報日起算)屆
滿三個月內,持裁定、報紙乙份聲請辦理除權判決
2.聲請除權判決→提出委任狀→撰寫民事書狀用紙乙份

3.已填好除權判決聲請狀→至法院收費處繳納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
4.(繳費單+裁定+報紙)一併送交法院收發室(服務處收狀窗口)

5.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出庭通知後)→親自或委託訴訟代理人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如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應自遲誤時起二個
月內聲請法院另定新期日,如再遲誤新期日,則不得聲請再定新期
日。

6.開庭辯論終結宣示判決→聲請人(收到法院民事庭寄發之除權判決
書正本)

7.拿判決書正本→到付款行庫領取掛失止付之票據金額或到發行
股票公司聲請另行發給股票




如何聲請公示催告及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