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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XX促進協會籌備會公告
00年00月00日98年OOO籌字第0000000號
主旨:本會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中華民國104年1月25日北市社團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予籌組,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本會以提倡道教文化推廣、社會和協為宗旨。
二、入會資格:(一)個人會員:凡設籍本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二)團體會員:凡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本市公私立機構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
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至98年00月0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電話及聯絡人:地址:台北市OO區OO街0段000號0樓。電話:02-00000000。聯絡人:OOO
五、入會申請書有關資料請向前項地址索取。
主任委員O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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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OO區XX發展協會籌備會 公告 104年5月25日XXX籌字第10400000XX號
主旨:本會經新北市政府104年X月OO日X府社政字第1040X0XXX00號函准予設立,並成立籌備會,茲公開徵求會員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會宗旨:
(一)在主管機關指導下,配合政府所推動之有關社會福利措施,並願接受委託承辦相關業務。
(二)結合從事XXXX之機構及各界人士,營造優良安全的照護環境,給予XX及XXXX機能障礙者,最舒適、安全之生活照護。
(三)主動尋求XXXXXX所需之各項設施、設備及相關器材等之開發、諮詢與服務。
(四)經常舉辦XXXX機構的經營管理與工作人員的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及服務XX之相關活動,提昇XXXX品質。
(五)積極為政府主管機關與會員業者間建制溝通協調機制。
二、入會資格:
(一)個人會員:凡籍設新北市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具資格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
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經本縣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安、XX及XXXX機構、XX之家、XX護理及XXXX機構,贊同本會宗旨,填具
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未具上兩項資格之一,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或社會長期照護有特別貢獻,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毋需繳納會費後聘為榮譽會員。
三、籌備期間申請入會之截止日期:即日起起至103年6月30日止。
四、籌備會地址及電話:
地址:OO市OO區OO路X段XXX號。電話:02-122345678
五、入會申請表格請向前項地址索取。
籌備會主任委員 OOO
設立登記|名稱變更|主事務所變更|理、監事改選|理、監事補選|財產變更|章程變更|解散登記|清算人任免變更|清算終結|補發證書|印鑑證明書|登記簿謄本|閱\覽登記簿
壹、社團法人設立登記之聲請及應備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逐欄詳細填
寫。登記之法人名稱,應標明為社團法人,由聲請人全體理事
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所蓋\印章應與所提印鑑
卡相同)。
2、法院辦理之社團法人登記,以公益社團法人為限。
二、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
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4至8項及第11、12項加蓋\法人圖記)
1、法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或核准設立之公函影本。
2、立案證書及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3、主管機關製發或核備法人圖記公函影本。
(1)得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圖記印模代替。
(2)圖記印文應與法人名稱相符。
4、社員(代表)成立大會或當屆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紀錄。
(須經主管機關核備)
(1)通過章程、年度工作計劃案、收支預算案等之決議。
(2)選任理、監事,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將人民團體組織變更為社團法人,並向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
記之決議。
(4)將人民團體章程修正為社團法人章程之決議。
(5)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章程正本。
(1)須經會員大會議定。
(2)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備案。
(3)章程應符合民法總則及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得違反法令或
設立目的。
註:民法第51條第2項所規定社團總會之召集(全體社員十分
之一以上之請求)及第53條所規定社團變更章程之決議
所須人數比例(全體社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社員四分
之三以上之同意,或有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
意),與人民團體法之規定不同,請特別注意。
(4)應載明訂立之日期。
註:於本院核准設立時:補提章程標題及第1條條文法人名稱
冠上社團法人字樣之章程正本1份(加蓋\法人圖記)。
6、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選出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2)選任人數及方式均應符合章程規定。
(3)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必要條件有三(人民團體選舉罷
免辦法第20條):即
愢需於會員大會通知書表明當天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
𥴰全體當選之理、監事當日均出席。
㕙且均同意。
(4)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7、全體理、監事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任期及起訖日期。
(2)載明理、監事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及戶籍地址,並與
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相符。
(3)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5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
之任期,原則應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故社
團法人第一屆理、監事之任期自應依該日起算。
8、全體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蓋\用印鑑章)
9、法人圖記及全體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法人圖記及理、監事印鑑章應與聲請書等文件所蓋\印章相符
。嗣後如有任何聲請,並以此印鑑章為準。
註:辦理法人登記後,建議召開理監事會議修改法人圖記,
與「社團法人…」法人名稱一致,並向主管機關聲請報
備後,再向本院聲請變更圖記,以符合法院辦理社團法
人登記注意事項第5點規定。
10、全體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依名冊
順序排列)
11、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蓋\有製表人、常務監事(監察人)、理事長印並
加蓋\法人圖記。
(2)財產證明文件指以協會名義開戶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存摺
內外頁影本或承諾書正本。
12、全體會員名冊正本。
13、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法人所有權狀影本或借用(租用)證明書並附借用人(出租人
)不動產所有或房屋稅證明影本。
1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
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貳、法人名稱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名稱欄位填載「新法人名
稱」。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原法人名稱社團法人000000變更為新法人名稱社團法
人000000。
(2)法人圖記變更。
(3)變更章程名稱及第1條條文。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
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名稱、法人名稱及法
人圖記。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如涉有章程其它變更,則應加附變更章程之應附文件。
註:修改章程須經全體會員人數過半數出席,出席會員四分
之三以上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
3、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新章程正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
日期)及原章程影本各1份。
4、變更前及變更後章程新舊條文對照表。
5、更名後法人圖記啟用備查函影本(可提出經主管機關驗印之
印模正本2份替代)。
6、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7、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名,加蓋\法人圖記,並提出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參、法人主事務所變更登記之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法人主事務所欄位載明新主事
務所門牌號碼。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主事務所為新北市000000變更為新北市000000
。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
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主事務所為新北市000
000)。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新主事務所使用權源證明文件:
(1)法人所有權狀,或
(2)借用證明書及出借人所有證明影本,或
(3)租用證明書及出租人所有證明影本。
4、原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如章程有明確記載主事務所地址者,應提出新章程,併檢附
變更章程所應附送文件。(詳參柒、法人章程變更登記之聲
請及應附文件)
5、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
人身分証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聲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代表法人之理事及理監事姓名
住所欄位,載明現任理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監事任期屆滿,改選產生第0屆理、監事,分別
載明連任者及新任者姓名。
(2)代表法人之理事:000。
(3)理、監事印鑑。
3、聲請人由現任理事(含連任及新任)半數以上具名、蓋\用印鑑
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紀錄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理、監事。
(2)新任理、監事會議紀錄,應載明依章程規定選任新任理事長
、常務務理事、常務監事。
註:理、監事會議若與會員大會同一天舉行,依人民團體選
舉罷免辦法第20條規定,必要條件有三:即需於會員大
通知書表明當日同時召開理、監事會議及全體當選之理
、監事當日均出席,且均同意。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正本。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
(2)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新任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需提出新的印鑑式正本2份。
7、新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連任者住
所如有變更,亦應提出)
8、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9、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請及應附文件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理監事姓名及住所欄位載明
現任理監事資料。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1)第0屆理事000(監事000)辭任,繼任理事000(
監事000)繼任。
(2)繼任理事000(監事000)印鑑登記。
3、由聲請人現任(含原任及繼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
聲請,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5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及理、監事會議紀錄正本。
(1)理、監事變更,應依章程之規定於會員大會會議產生。
(2)繼任理事長、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依章程規定於理、監
事會議產生。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理、監事名冊。
(1)載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姓名、出生年月日、學經歷、現
職等,並於繼任者備註欄內註明○年○月○日繼任。
(2)理、監事住址應依戶籍地址記載。
5、繼任理、監事願任同意書正本。
註明屆別及任期起訖期間,蓋\印鑑章。
6、辭任理、監事之辭任書。
7、繼任理、監事印鑑式正本2份。
(1)以蓋\在同一張印鑑式為宜。
(2)連任理、監事印鑑若有變更,亦須提出新印鑑式正本2份。
8、繼任理、監事戶籍謄本或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原任理
、監事住所若有變更,亦應提出)
9、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0、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財產總額欄位載明新財產總額
。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登記之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元整,變更登記為新台幣0
00元整。
3、聲請人由現任半數以上理事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
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
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4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章程影本。(須載明訂定日期、歷次修訂日期)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議紀錄討論事項載明決議變更財產總額為新台幣0000
00元整。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1)財產清冊應分項載明原有財產,新增或減少財產之金額,及
現有有財產,並各計其總計,同時併附各該不動產或動產之
證明文件。
(2)社團法人因處分財產而為變更登記時,其處分行為如依法令
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須提出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始
准辦理變更登記。
5、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6、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1份,未變更事項
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變更事項欄應載明:
原章程第00條經第0屆第0次會員大會會議通過變更,報經
主管機關00年00月00日第00號函准予備查。
3、聲請人應由現任半數以上之理事具名、蓋\印鑑章,並加蓋\法人
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 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之公函影本。
2、原章程影本,變更後主管機關備查之章程正本(載明訂定日
期及歷次修訂日期)及新舊條文對照表正本各1份。
3、會員大會會議紀錄正本
(1)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
上同意,或有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2)會議紀錄討論事項應載明決議變更章程之內容。
(3)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4、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5、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人任免登記聲請
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解散暨清算
人任免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1)解散之原因。
(2)可決之程序與日期。
(3)清算人之姓名、住所。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
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3、5、7~9項加蓋\法人圖記)
1、主管機關核准解散、財產歸屬、清算人任免之公函影本。
2、證明解散事由之文件:
(1)決議解散之會員大會會議記錄:
愢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
𥴰會議紀錄內容應載明決議解散,並依章程規定,決議法人
剩餘財財產歸屬。
㕙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
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法院依民法第36條、第58條規定宣告解散文件。
(3)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之文件。
3、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
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4、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
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5、清算人就任同意書。
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住所、就任日期,並
蓋\用印鑑章。
6、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7、法人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製表人應用印。
8、前項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經承認之證明文件。
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章或經會議承認。
9、章程影本。
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10、繳回法人登記證書原本。
11、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清算人任免或變更登記聲請書: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清算人任免或變
更登記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1)清算人任免或決定變更之程序。
(2)新任清算人之姓名與住所。
3、聲請人由現任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1、5~7項加蓋\法人圖記)
1、清算人資格證明文件
(1)決議任免或變更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2)清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3)如有多人,應造具清算人名冊。
2、清算人已向法院就任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
予備查之清算人就任公文)
3、清算人就任同意書(應記載其願就任之意思、清算人姓名與
住所、就任日期,並蓋\用印鑑章)。
4、清算人印鑑式正本2份。
5、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製表人應用
印。
6、前項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會議紀錄
承認,或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7、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理
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清算終結登記聲請書:
1、清算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聲請書或法人清算終結登記
聲請書1份,參照原法人登記證書欄位填載。
2、聲請書其他事項欄位應記載:
(1)民法第40條第1項所定清算人職務執行之情形,即愢了結現務
。𥴰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含繳納稅捐)。㕙依章程規定,
移交剩餘財產於應得者。
(2)清算終結之日期。
3、聲請人由清算人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5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指
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第2~4、6項加蓋\法人圖記)
1、清算完結已向法院聲報之證明文件。(即法院民事庭准予清
算終結備查之公函影本)
2、財產歸屬之證明文件:
法人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業經依章程之規定處理或已歸
屬於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之證明文件。
3、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財產歸零、製表人應用印,並經理、監事及清算人簽名用印。
4、清算各事項已得承認之證明文件。
(1)製表人用印完備,並經理、監事承認清算終結之備查會議紀
錄。
(2)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附
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5、國稅局、稅捐稽徵處函覆無欠稅及罰鍰公文影本。
6、原章程影本。(載明訂定日期及歷次修訂日期)
7、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予清算終結之核備函影本。
8、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釋明聲
請補發之原因,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並加蓋\法人圖
記。
二、聲請費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並
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原因釋明之證明文件:
(1)聲請補發原因以法人登記證書滅失或毀損致不堪用者為限。
(2)經理、監事會議紀錄證明或由理事長及理、監事2人以上共同
出具之切結書。
2、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
蓋\章)。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載明聲
請法人印鑑證明書之用途及份數,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
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
票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法人印鑑證明書用途之釋明文件。
(1)依聲請用途附具相關證明文件。
(2)會員大會會議紀錄及主管機關核准文件:
愢法人因處分財產、設定或塗銷抵押權而聲請法人印鑑證明
書者,除應經會員大會會議決議通過,並應報經主管機關
許\可。
𥴰會議紀錄末端,應由主席、紀錄簽章,出席人員簽到單及
附件應附於會議紀錄後,以期文件完整。
3、法人印鑑證明書:
(1)請先於本院網站下載,依聲請份數再多加1份以供附卷備查。
(該份不收費)
(2)聲請狀及法人印鑑證明書蓋\用之法人圖記及理事長印鑑章,
應與留存於本院登記處者相符。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
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
並加蓋\法人圖記。
二、聲請費每份新台幣200元 (遞件時繳納,或郵寄郵政匯票
並指定本院為受款人)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及聲請用
途之相關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3、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代
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一、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
1、請聲請人先於本院網站下載法人登記事件聲請狀1份,依式逐
欄填載,並釋明聲請之原因事由。由理事長具名、蓋\用印鑑章
並加蓋\法人圖記。
2、任何人得向登記處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利害關
係人得敘明理由,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
二、聲請費用:依「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訴訟文書之影印攝
影抄錄及翻譯費徵收標準」收費。
三、應附文件:
1、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2、聲請人為自然人者,請具名蓋\章,附身分證影本。
3、利害關係釋明文件。
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登記簿之附屬文件者,應敘明理由,
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4、如委任代理人,應出具委任狀,載明住所及送達處所、聯絡
電話號碼,由聲請人、代理人簽章,(加蓋\法人圖記),並附
代理人身分證正、背面影印本。
(以上文件影本均應註記「與正本無異」字樣並蓋\章;凡文件有2
頁以上者,並請於騎縫處加蓋\章戳)
四、其他注意事項:
1、利害關係人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法人登記簿之附屬文件有妨
害關係人隱私或其他權益之虞者,登記處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
2、法人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之閱\覽,應在法院內承辦登記人員前
為之。閱\覽人如有疑義,得請求承辦人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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